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本案于2012年7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押于桂阳县
看守所。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刑诉(201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
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典武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雷英专、王志成参审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毅担任记录。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玲娟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桂阳县流峰镇流峰圩自己开办的流峰冰室里坐庄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并以10%的抽水提成请流峰圩上开南杂店的曾庆宝(已判刑)帮自己写单开票,非法销售2011年地下“六合彩”的第133期至154期,2012年地下“六合彩”的第1期至51期,其收受投注数额达11387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同时有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收受投注数额达113874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后被告人李某某交纳大部分涉案赃款,主动交纳了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根据社区矫正的调查报告,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完毕);
二、对被告人李某某涉案的赃款113874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