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华,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
看守所。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华犯
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柳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自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在江安县江安镇东街东贸巷40号非法销售“六合彩”。
冯某华通过在家接码或者电话接码的方式,从张某峰、黄某友、罗某贵等人处接码销售。
开奖后,将销售资金交给其上线韩某,冯某华从每期销售金额中提取12%或13%作为报酬。
期间,冯某华共非法销售“六合彩”23期,销售金额88654元,从中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华退出赃款26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照片;物证;检查笔录和照片;证人吴某芬、冯某、罗某贵、黄某友、张某峰、张某均、伍某奎、罗某宣、周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冯某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冯某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冯某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6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