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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冯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冯某华,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
 
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押江安县看守所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华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柳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华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牟利为目的,自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在江安县江安镇东街东贸巷40号非法销售“六合彩”。
 
冯某华通过在家接码或者电话接码的方式,从张某峰、黄某友、罗某贵等人处接码销售。
 
开奖后,将销售资金交给其上线韩某,冯某华从每期销售金额中提取12%或13%作为报酬。
 
期间,冯某华共非法销售“六合彩”23期,销售金额88654元,从中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华退出赃款26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和照片;物证;检查笔录和照片;证人吴某芬、冯某、罗某贵、黄某友、张某峰、张某均、伍某奎、罗某宣、周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冯某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冯某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4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冯某华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6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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