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8月23日生。
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08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6日被取保侯审;2009年6月22日被逮捕,同年7月3日被
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唐清友,系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阳市?负忧?嗣窦觳煸阂孕?讣煨趟撸?00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
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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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被告人赵某某从他人手中以300元/条的价格购买中华牌香烟150条后,以360元/条的价格卖给戚××,经营计款54000元。
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销售的中华牌香烟系伪劣商品。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赔和司法机关追回赃款共计34000元退戚继江。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戚××的报案陈述,证人蒋××、卜××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和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许可的规定,非法经营
假冒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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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7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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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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