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某某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某某市某某某镇某某某路XX号。
 
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临湘市公安局抓获,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艾飞、被告人李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临湘市九龙宾馆410房间吸毒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12.6574克,其中冰毒疑似物7.0885克,麻古疑似物5.5689克。
 
经鉴定,在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冰毒、麻古照片、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到案说明、临湘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尿检报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4)373号毒品鉴定书、讯问被告人李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