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章某,男,1996年5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暂住地浙江省义乌市。
2017年6月21日因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8年9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
取保候审。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8〕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他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章某以向被害人彭某妻子发送其与被害人魏某的亲昵照片和视频的方式向二被害人勒索财物,被害人彭某微信转账被告人章某人民币8000元。
后被告人章某因得知被害人彭某报警,微信未收款直接将人民币8000元退还被害人彭某。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还查明,被告人章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未到庭被害人彭某、魏某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高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章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章某曾被刑事处罚,现又犯罪,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
第二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六十四条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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