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无业。
因涉嫌犯
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平阳县
看守所。
辩护人卢成素,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卢成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强迫交易事实
2011年3月下旬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受施正云(已判刑)等人指使,伙同郑希勇(已判刑)、雷孔选(另案处理)等人在平阳水头镇凤尾村,利用言语威胁、拳脚殴打以及拦截车辆形式,强迫他人以高于市场价格的价位向其购买石子、砂子等建筑材料,交易数额达人民币14万余元。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12年1月18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林某伙同洪玉宗、陈宜然(均已判刑)在平阳县腾蛟镇站北路27号开设赌场,指使涂道东、杨进连、黄少建(均已判刑)、周某(未满十六周岁)等人看护赌场,供他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抽取头薪人民币8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施正云、郑希勇、陈宜然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夏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
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强迫交易罪和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某犯有数罪,应予并罚。
鉴于被告人林某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犯强迫交易罪予以减轻处罚,酌情对其犯开设赌场罪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的共同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二、共同追缴被告人林某在本院(2012)温平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书第(八)项认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