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潘某,农民。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4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何瑞明,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何瑞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潘某驾驶雷沃牌工程车将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后项村的金华万德福日用品有限公司工地的门口堵住,以协迫工地老板即被害人张某同意将工地上的土石方等运输工作交给被告人潘某做。
 
被害人张某被迫同意该要求,在完工后支付了被告人潘某工程款计人民币88901元。
 
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潘某人伙同朱某分别驾驶雷沃牌工程车将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后项村的百隆公司工地的门口堵住,以协迫工地老板即被害人李某将土方工作交给自己。
 
后被害人李某被迫同意其要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潘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侦破经过;被害人张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严某、付某、田某、项某甲、项某乙、项某丙、俞某、夏某的证言;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金华万德福日用品公司财务清单等证据证实。
 
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堵路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潘某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