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农民。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
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4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何瑞明,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何瑞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潘某驾驶雷沃牌工程车将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后项村的金华万德福日用品有限公司工地的门口堵住,以协迫工地老板即被害人张某同意将工地上的土石方等运输工作交给被告人潘某做。
被害人张某被迫同意该要求,在完工后支付了被告人潘某工程款计人民币88901元。
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潘某人伙同朱某分别驾驶雷沃牌工程车将位于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后项村的百隆公司工地的门口堵住,以协迫工地老板即被害人李某将土方工作交给自己。
后被害人李某被迫同意其要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潘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侦破经过;被害人张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朱某、严某、付某、田某、项某甲、项某乙、项某丙、俞某、夏某的证言;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金华万德福日用品公司财务清单等证据证实。
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堵路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潘某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潘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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