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胡某某,男;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
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携带钢管等作案工具,由胡驾车将同伙送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村*组*号被害人周a经营的杂货店,并在外停车接应,其同伙采用持械威胁等手段,将l盒价值人民币48元的福运牌月饼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强卖给被害人周a。
嗣后,被告人胡某某又驾车将其同伙送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村*组*号被害人杨a、范a夫妇经营的杂货店,并在外停车接应,其同伙采用同样手段,将l盒价值人民币48元的福运牌月饼以人民币200元左右价格强卖给被害人夫妇。
2009年10月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再次携带钢管等作案工具,由胡驾车将同伙送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村*组*号被害人王a夫妇经营的杂货店,并停车接应,其同伙采用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王a购买2盒月饼,在遭到拒绝后,使用钢管殴打了被害人王a,并砸坏店内柜台玻璃。
2009年l0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因向被害人王a强卖月饼的行为被抓获后,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强卖商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a、杨a、王a的陈述,证人俞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向三人强行出售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胡某某因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后,主动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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