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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2011年8月11日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陆续聘用高某、王某(均已判刑)和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板仓街9号世界之窗文化产业园内批发、零售盗版光碟。
 
2010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场所共查获盗版光碟22208张。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某某系犯罪未遂,且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提请本院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先后聘用高某、王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板仓街9号世界之窗文化产业园内的“江苏古城文化艺术中心”批发、零售盗版光碟。
 
2010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王某分别在上述地点销售盗版光碟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其尚未售出的《敢死队》、《经典越战二》、《经典越战三》等盗版光碟共计22208张。
 
经南京市版权局鉴定,上述22208张光碟均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及专有出版权人许可、无合法来源、非法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另有证人徐某、杨某、高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书证材料,查获经过、出版物鉴定书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赵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为维护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保护他人的著作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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