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双峰县走马街镇。
 
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双峰县走马街镇增新村今家村民组。
 
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某某,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4)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琪、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白合欢、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顾勇、移动公司安康分公司网络部工程人员黄寒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二人从湖南省出发,携带一套“伪基站”设备(该设备包含一台笔记本电脑、一根天线、一台“伪基站”信号发射机、一部测试网络频点的“诺基亚”手机)到西安市租用一辆轿车,将该“伪基站”置于车内,先后在西安、宝鸡、汉中、安康等地沿途发送办理各银行信用卡、提供借贷业务、出售海关罚没车辆等虚假信息42万余条,造成42万余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
 
2014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将车停在安康城区解放路“锦龙”酒店外停车位上,正在发送信息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起获涉案“伪基站”设备一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的户籍证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拘留证和逮捕证;扣押物品清单;租车单;“伪基站”设备及电脑视频照片;提取笔录;证人南甲的证言;移动公司安康分公司网络部工程人员黄寒光当庭关于“伪基站”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共同故意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通信网络信号,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短信,破坏正常的电信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发送短信,造成42万余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对其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是受他人雇佣指使,是从犯,应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二被告人受他人雇佣指使尚无充分证据证实,亦未有雇佣指使者到案,且二被告人均系犯罪行为积极实施者,故不区分主从犯,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止)。
 
二、被告人钟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七年三月十七日止)
 
三、对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