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孙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孙某,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霄智,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9年5月23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
 
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刑诉(201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齐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现、书记员郝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张霄智、被告人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进行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齐某某非法购买并使用伪基站设备箱手机用户发送广告宣传信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刑罚。
 
被告人孙某、齐某某均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孙某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于中国移动公司阳泉分公司出具的使用“伪基站”设备影响正常通信的报告有异议,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对山西省无线电监测站以及阳泉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的鉴定资质有异议。
 
2、被告人孙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在尚未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的,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也没有获利,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中上旬,被告人孙某、齐某某在互联网上购买伪基站设备。
 
同年4月14日至16日二被告人将该设备放置在本市城区金联大厦B座1612室常瀛花园信息咨询部,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楼盘销售的广告信息。
 
经山西省无线电监测站对涉案的伪基站设备进行检测,该设备向用户发送短信息时,同时切断了GSM手机用户与运营商基站的联系,造成用户正常通信的中断;当选择在不同信道工作时,会在不同频段产生杂散辐射。
 
当杂散辐射超标时,会对相关频段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造成干扰。
 
经阳泉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电子数据检验,阳泉市城区常瀛花园信息咨询部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EI码共2429081个。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出具的关于伪基站设备影响移动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移动用户无法正常通信的报告证实,截止2014年4月16日,本案的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共2118362个,发送短信息2118362条,造成2118362个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分别不满1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史某某、张某、岳某、耿某某证实:2014年4月14日孙某派人在公司咨询处放了一台设备,后来才知道该设备是用于群发短信的装置。
 
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出具的书证证实:截止2014年4月16日,阳泉市城区常瀛花园信息咨询部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SI识别码共2118362个,发送短信息2118362条,造成2118362个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分别不满1小时。
 
3、山西省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经检测,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当此设备向用户发送短信息时,同时切断了GSM手机用户与运营商基站的联系,造成用户正常通信的中断。
 
当选择在不同信道工作时,会在不同频段产生杂散辐射。
 
当杂散辐射超标时,会对相关频段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造成干扰。
 
4、阳泉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报告证实:经对孙某、齐某某使用的电脑进行分析,共包括手机IMEI码2429081条。
 
5、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书证证实:对涉案“伪基站”测试的过程及结果。
 
6、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蓄电池一个、通讯终端设备一个、充电器一个被扣押。
 
7、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某、齐某某系传唤接受讯问。
 
8、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出生于1981年9月4日,被告人齐某某出生于1979年5月23日。
 
9、被告人孙某、齐某某亦均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齐某某非法购买并使用伪基站设备向手机用户发送广告宣传信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二被告人之行为属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
 
山西省无线电监测站以及阳泉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作出的检测报告、电子数据提取报告可以证实二被告人使用伪基站设备强行向手机用户发送广告信息的基本事实清楚,根据中国移动阳泉分公司的鉴定,二被告人造成2118362个以上手机用户通信中断分别不满1小时。
 
本院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齐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2日止。
 
(三)作案工具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蓄电池一个、通讯终端设备一个、充电器一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