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于海拉尔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健康街。
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
取保候审。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旭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王某某托尤某某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尤某某找到被告人曹某帮忙,曹某随即通过互联网找到曾为其制作假行驶证的人员购买了一份伪造的车辆报废手续后交给尤某某,尤某某给曹某好处费2000元。
经查,被告人曹某交给尤某某的车辆报废手续系伪造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文件(内商建字(2014)543号):《关于启用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通知》的附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韩某某、王某某、尤某某、巩某某的证言,机动车登记信息,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件,机动车报废有关规定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而购买,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管制六个
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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