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候某,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
2014年9月15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派出所抓获,9月1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被
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5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蒙城县
看守所。
辩护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及其辩护人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候某与其堂侄候某某协商,利用候某某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蒙城县支行申请办理一年期5万元的贷款,候某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
在办理该贷款时,农行工作人员让二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候某通过户外小广告联系到制售假证人员,以120元的价格购买两张伪造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提供给银行用于办理贷款。
2014年1月28日,该笔贷款到期后,候某逾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案发后,被告人候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蒙城县支行偿还贷款共计5.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亳州市公安局(亳)公(司)鉴(文)字(2014)9号鉴定文书、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蒙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所印章印模材料、银行交易明细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还款说明和证人丁某、范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候某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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