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罪的处理
对于马XX转给陈XX2**万的问题,脱离了马XX这个帐户,陈XX又将其买了理财产品,辩护人认为可以认定属于
挪用公款。综合本罪对马XX的指控,即使马XX的1230****元与挪用有关,辩护人认为按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再参考其它法院的裁判,来确定一下恰当的金额。考虑到转给陈XX2**万,真正挪用的金额并没有达到200万,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
第二部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
对于这部分的指控,辩护人详细地研究了本案的起诉书,马XX同样的行为,转给冷X飞的钱指控为私分国有资产,而转给王X飞的并没有指控。经过详细对比证据,本案指控的逻辑:关键在于马XX是否知道转款的具体目的是用于给职工发奖金。
由于马XX对两件事情,都坚称自己不知道转款的的目的,冷X飞和王X飞都称,自己不知道马XX是不是知道转款的目的是给职工发奖金。那么最关键的就只有梅XX的说法。
一、证明马XX知道给冷X飞转款的目的就是为给职工发放奖金的证据不足
1.称马XX知道转给冷X飞的钱是用于给职工发奖金的只有梅XX一个人。
2.马XX称自己不知道给冷X飞转款是用于给职工发奖金更可信
对于这种单对单的证据,因为都是口供,通常是要综合全案的证据来看哪个更可信。
梅XX的说法不可信的原因:梅XX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对于他自己有些款项的使用情况,几次说到记不太清楚。说明他并不是一个记忆超常的人。时隔几年,每天各种事务缠身的梅XX能清楚地记得当时给马XX说了什么话,有些超乎常理。而且在上次的庭审中,他也说马XX应该知道这个钱是干什么的。用的是推测性的语气。并不敢肯定是否给马XX讲过转此款的目的。
马XX的说法更可信的原因在于:从整个笔录来看,马XX供述稳定,很少有辩解的。由于他为人实在,把一些不需要揽在自己身上的东西,也承认下来。马XX按梅XX的安排保管大量的帐外资金,从证据卷第四卷看出,有多笔的钱用于各种支出。并非只是发奖金。马XX也经常按梅XX的意思向外转款。本身马XX也不是专业财务人员,由他保管这个钱,本身也是违规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去弄清楚哪些钱是干什么用的,是不切实际的。
3.证明马XX知道转给冷X飞钱的用途,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对有罪判决的案件,要求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是对定案证据质的要求,“充分”是指对证据量的要求。《刑事诉讼法》第53条,提出要符合3个条件,其中第3个是“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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