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于2017年3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
看守所。
辩护人邹某某,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899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作出从轻辩护。
查明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在石岩街道松白公路工业园经营公司,系该公司实际经营者。
从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黄某某未向员工李某某等134名劳动工人支付工资共计837585元。
劳动部门于2016年12月26日开始对被告人黄某某连续拨打电话,并对其发短信通知黄某某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配合解决问题,但黄某某未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配合解决,并回到浙江老家将手机号码更换。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浙江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家属将拖欠工人工资810721元款项缴交至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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