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浑源县恒山全顺石材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浑源县公安局立案,2016年7月7日被上网追逃,2017年3月30日到浑源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7月3日被浑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为浑源县恒山全顺石材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雇佣工人张某、韩某某、王某某等20人为其加工花岗岩石材,共拖欠该20人工资210408元。
 
浑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7月8日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7月14日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张某某逃匿。
 
浑源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后对其上网追逃。
 
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亲属支付了所欠工人的全部工资210408元。
 
张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到浑源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王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投诉材料、所欠工资明细表、投诉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浑源县恒山全顺石材加工厂工人印证花名表、浑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责令改正决定书、手机短信截屏、浑源县恒山全顺石材加工厂拖欠工人工资发放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10408元,数额较大,经浑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其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