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后,并查阅了案卷材料后,承办律师第三次前往该区
看守所会见涉嫌贩卖毒品的孙某,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辩护人认为
: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为0.44克。根据孙某的供述,其最开始购买10颗麻古、一小包冰毒的本意是用于李某以及自己吸食,并不是贩卖。证人李某的证言对此予以证实,是李某主动提出要与潘剑一起吸食毒品。聊天记录等书证也可以印证上述事实,即孙某对于本案在茶几上查获的毒品是用于吸食,并不是用于贩卖。同时,公诉机关将现场查获的毒品虽然写入了查明的犯罪事实,但仅指控贩卖给李某的0.44克麻古,也是根据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毒品数量认定问题中规定:确有证据证明贩毒人员购买的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卖数量。辩护人对此予以认同。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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