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辩护律师第一会见,律师首先了解了案情基本情况,并为当事人做了详细的法律解答,辩护律师就以下观点与黎某做了沟通:
一、黎某社会表现良好,家庭情况特殊
黎某社会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且黎某上有高龄多病的母亲需要赡养,下要两个年幼的孩子(一个年仅2岁,一个十岁)需要照料,陶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旦被判长期羁押,整个家庭就会失去经济来源,尤其是尚未成年的孩子,生活无法自理。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黎某适用
取保候审更符合立法精神。
四、黎某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黎某在重庆主城区有固定住所,保证随传随到,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
五、黎某的家属自愿作为黎某的保证人
黎某家属符合保证人的条件,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保证黎某在取保候审阶段随传随到,不毁灭、伪造证据,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打击报复被害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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