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辩护人第二次会见嫌疑人,根据查阅案件的情况,《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提到,刑法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结合到本案,根据文书卷中的2015(8)号得知,李某涉嫌行贿一案于2015年4月25日立案侦查,根据证据卷四第二军事法院(2011)军二直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以及李某之前的供述笔录得知,李某于2011年2月18日已经如实向检察机关交代了自己向胡某行贿的事实,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在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综上,辩护人认为,可以对李某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人与李某探讨了这个观点,李某也提出了自己的额想法,智豪律师有针对性的为李某予以解答,并为其解释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方面的情节等。
会见结束后,智豪律师及时与当事人家属取得联系,告知了会见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方向和重点。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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