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6月25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
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1468.21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滑刑监字第0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广雷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0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邻居陈xx,因前院一片空地使用权发生争吵,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砍伤。
后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xx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经安阳市维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故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1468.2元。
再审申请人的申诉意见为:原审量刑偏重,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并向法院提交了被害人陈xx的申请书一份。
再审查明:被告人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已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协商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再审中受害人陈xx书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请求法院再审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其它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被告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条款定性正确。
鉴于被告人在再审中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已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亦无异议,且被告人确有悔过表现,认识到了自己一时冲动有痛改前非悔罪决心。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0)滑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