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籍吉林省梨树县人,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因涉嫌
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8月2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籍吉林省梨树县人,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8月2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籍吉林省梨树县人,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22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6年8月24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丛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初,被告人蒋某某到喇嘛甸刘某的工地找工人闫某要账(两万元钱),刘某从中调解并让被害人董某做担保,闫某给被告人蒋某某出了欠条。
后由于被告人蒋某某找不到闫某,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开着一辆轿车强行将被害人董某从喇嘛甸刘林的工地带上车,并在车上对被害人董某进行殴打。
后将被害人董某带至公主岭市“台北纯K”歌厅并对其控制,期间对其恐吓殴打,要求其朋友拿两万元钱放人,直至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抓获。
公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采用强制的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被告人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董某陈述、证人刘某、徐某、李某、马某、刘某、韩某、陈某、王某,等人证言,通话单、门诊病历、照片、和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为索取债务,纠集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采用强制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
但视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