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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思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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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6年5月份以来,以“以贩养吸”为目的,通过电话联系后,多次向吸毒人员文某某、符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杨某某在思南县**乡**村***组自己家中,将一颗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文某某,收取人民币200元。
2016年8月上旬的一天,杨某某在自己家外面的通村公路上,将一颗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符某某,收取人民币100元。
2016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杨某某在思南县许家坝镇的青龙大道,将一颗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符某某,收取人民币150元。
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某在自己家外面的通村公路上,将一颗甲基苯丙胺零包贩卖给符某某,收取人民币100元。
2016年10月20日,思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杨某某身上查获两颗零包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辨认、检查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实施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定权
2017年3月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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