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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10人制售"毒皮肚"获刑 五人被判10年以上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6-18

本报2013年7月12日,曾报道《2年内万斤“毒皮肚”流向市场》一文,6月13日,泰安市泰山区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使用吊白块、双氧水制作销售毒皮肚的10名被告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全部获刑。

据了解,骆某、胡某,均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同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郊村村民。2010年至2013年间,骆某与胡某在生产干猪皮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吊白块和双氧水,并从猪皮上刮下废弃油脂炼成猪油,在明知乔某文、郭某、乔某国和乔某海(另案处理)、李某是生产、销售皮肚从业人员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多次向多人销售猪皮和猪油,骆某涉案总价值343万余元,胡某涉案总价值231万余元。

乔某文和贠某、郭某和赵某、乔某国和徐某、李某和宋某系四对夫妻,分别在泰山区上高办事处韩家结庄村和宁家结庄村租民房从事皮肚生产加工。2010年至2013年期间,他们多次从骆某和胡某处购买用吊白块和双氧水处理过的猪皮和猪油,并以此为原料,生产加工皮肚,后在五马市场的干货店销售。案发时,从骆某、胡某处购买的货物价值分别共计281万余元、171万余元、87万余元和3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骆某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贠某、赵某、徐某、宋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积极缴纳部分罚金;骆某检举他人犯罪,系立功;徐某、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骆某、胡某退赃;同时,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依法可对骆某、胡某、乔某文、郭某、乔某国、李某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对贠某、赵某、徐某、宋某减轻处罚。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骆某、胡某、乔某文有期徒刑十三年,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乔某国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六年、贠某有期徒刑五年,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徐某有期徒刑年三年,缓刑五年,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追缴被告人骆某、胡某非法所得各10万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吊白块是甲醛合次硫酸氢钠的俗称,常用于工业漂白,易溶于水,是一种强致癌物质,对人体的肺、肝脏和肾脏损害极大,普通人经口摄入纯吊白块10克就会中毒致死,国家明文规定严禁在食品加工中使用。双氧水,化学名过氧化氢,常用于消毒、漂白等。黑作坊一般使用工业双氧水进行漂白与消毒,其中含有砷、重金属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并可与食品中的淀粉形成环氧酚物质后致癌,特别是消化道癌症,严重损害食用者健康。(记者 侯峰)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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