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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什么制度?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6-20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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