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是指未取得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采矿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一种特许许可证。没有采矿许可证无权开采矿产资源。“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民经济建设长期的需要和资源分布情况,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确定列入国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或中期规划的矿区以及作为老矿区后务资源基地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经济价值重大或经济效益很高,对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性、战略性有重要影响的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其中,钨、锡、锑、离子型稀土是我国的优质矿产,在世界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近年来对这些矿产资源乱采滥挖现象很严重,因此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加强保护。
本条对违反矿产资源法,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规定了三种情况:(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二)擅自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三)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是指由于不合理的开采方法造成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下降,本来可以利用的共生矿、伴生矿和尾矿遭到破坏等情形。依照本条规定,有以上三种行为之一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是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面积大,致使重要矿产资源几乎完全不能开采以及造成珍贵稀有的矿产资源破坏的情况。对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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