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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卢某某入职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大道**号**楼深圳市**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担任仓管员一职,主要负责仓库货品的出货、开单,工作地点位于东莞市**村**街**号。自2016年4月始,卢某某将用于与财务对账的发货单一联藏起来,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公司货物私自发给中间商蒋某某,再让中间商蒋某某将货款打入其私人支付宝内以达到侵吞公司财物目的。经核实,中间商蒋某某分别于2016年4月分将4800元,5月份46300元,6月份55000元,7月份48000元,共计154100元转入卢某某个人支付宝账户内。2016年7月,被害人沈某某在公司盘点时发现账、货不符,经与卢某某对峙无果,在选择报警时,卢某某寻机逃离。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发货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7年11月16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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