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五分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蒋某某,男,盲人,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租住重庆市渝中区***巷*号*-*(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9月4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决定自2017年10月1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与陈某某(本案被害死者,殁年47岁)系夫妻关系,共同租住在重庆市渝中区***巷*号*-*的房屋。
自被告人蒋某某失明以来,蒋某某与陈某某的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17年6月,蒋某某认为陈某某夜不归宿,怀疑其存有外遇,二人产生矛盾。2017年7月6日,陈某某称打算独自在外租房并收拾行李,晚饭后便离开家。当日19时许,蒋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的朋友吕某某,让其帮忙劝解陈某某,当晚,陈某某返回家中,质问蒋某某为何给吕某某打电话并朝蒋某某的身体泼水。陈某某和蒋某某发生推搡并扭打在一起,二人倒地。蒋某某从客厅衣柜旁的床头柜里拿出一把菜刀,先用该菜刀的刀背砸向陈某某的身体,而又持该菜刀的刀刃朝陈某某的身体砍切数刀后放下菜刀。此后,蒋某某在房内拿到另一把菜刀,返回陈某某倒地的位置,向陈某某全身乱砍。其子蒋某甲劝阻并声称要报警。蒋某某并未理会,继续持菜刀砍陈某某直至其没有反应。当日21时许民警接蒋某甲报警后,来到案发现场,将蒋某某抓获。陈某某被送往重庆市急救中心救治,于次日3时许死亡。经法医学检验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系被他人砍切全身多处致机体大失血死亡。
到案后,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 物证菜刀的照片;
3. 证人何某某、蒋某甲、蒋某乙、吕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杀害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蒋某某系盲人,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毅   
检察官助理:夏  丽   
2017年10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