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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0********,汉族,高中文化,原佛山市顺成超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1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8日、7月23日、10月5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起,被告人陈某某开始在佛山市顺成超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关联的佛山市顺意成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时达贸易有限公司任职会计。2008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陈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从出纳处偷拿或者从银行偷领公司支票,后趁公司保管公章的总会计不在场之机在上述支票上偷盖公司公章,再通过支票取现、转账或在其他公司、企业以个人消费名义入账的方式窃取公司财物,同时陈某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收集、整理原始财务单据以及进行会计账目的记账、对账过程中,通过重复做账、不入账等方式虚假制作财务报表以达到账目的平衡,从而掩盖自己长期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经司法会计鉴定,陈某某侵占公司的款项合计人民币29192526元。
2016 年10 月8 日21 时,佛山市顺成超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扭送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代理人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人民币2919252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冬妍   
肖南岳  
2017年10月18日
 

来源: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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