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镇**街**。因涉嫌
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于2017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是**有限公司的仓库管理员,负责看管龙华**园区**栋**楼仓库。杨某某与同事聊天时得知其负责看管的OMP40-2探头很值钱,于是产生盗窃的想法,伺机将探头带出仓库变卖。2016年11月15日,杨某某找到其朋友被告人任某某,提议合伙盗卖公司物料,由任某某帮助卖掉其所盗得的探头,得到的钱由二人七三分账,任某某表示同意参与作案。
2016年11月20日19时许,杨某某将其看管的仓库内4个OMP40-2探头偷偷藏匿在其上衣口袋内带出仓库,之后去任某某住处,将上述4个探头交给其上网变卖。任某某以单价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卖掉探头,总共获得赃款8000元,后将其中 5600元转账给杨某某。11月30日2时许,杨某某以上述方式再次作案,偷得4个探头后交给任某某,任某某通过网络予以邮寄变卖(案发后该批物料已追回)。12月7日14时许,杨某某第三次作案,将仓库内3个OMP40-2探头带出仓库,放在厂区鞋柜内暂存。12月9日16时许,杨某某将1个OMP40-2探头装在水杯内准备带出仓库时被公司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12个探头价值共计人民币105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部分被盗探头;2.书证: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赔偿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值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17年5月24日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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