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住桦甸市新城国际,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经开分局批准,于2017年6月16日被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批准,于2017年6月29日
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6 月长春市***运输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聘用杨某某为公司运营线路经理,负责长春至桦甸的运营线路。2014 年6 月到2014 年10 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长春市***运输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的货款185691 元。2017 年06 月15 日,被告人杨某某投案自首。2015 年11 月被告人杨某某还长春市***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0 元,2017 年6 月14 日被告人杨某某以聘用他时40000 元人民币押金抵侵占款;长春市***运输有限公司在杨某某承包期间尚有10000 元人民币运输费未结清。至2017 年06 月16 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刑事拘留时,尚有115691 元人民币的侵占款被其侵占。2017 年6 月23 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妻子代其还款40000 元人民币。现被告人杨某某仍有75691 元人民币侵占款未归还。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证人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 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华
王宏伟
2017年11月10日
来源: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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