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95****5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观文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5****39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铜彭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夏某某,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96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云阳县上坝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82****501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龙场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59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民主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064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红塔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5****62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摇铃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李**,女,身份证号码5137211998****508X,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三合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找工作为由将网友被害人李**骗至都江堰市后,与被告人李某某将李**接至位于都江堰市柏条河西路2号7栋3单元4楼8号传销窝点。在该传销窝点负责人罗世强(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杜某某、邓某某以讲课、聊天等方式向李**灌输传销思想,通过扣押李**的手机及监听打电话的方式控制其与外界联系,在李**欲强行离开时对其扇耳光,采取堵门、围住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周某某负责讲课灌输传销思想,周某某、周某某、廖某某、邓某某、杜某某、李某某、邓某某协助看管李丹丹,邓某某和杜某某负责晚上陪李**对其进行看管,李丹丹外出时由周某某、周某某等人陪同,防止其逃跑。同月 23 日,公安机关在该传销窝点抓获上述七名被告人,并解救了被害人。
上述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杜某某非法剥夺被害人李**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巧红   
2017年11月15日
 

来源: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