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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谭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被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91986********,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绑架、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7月2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日被该分局以涉嫌绑架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毒品、绑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绑架、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3日、2017年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将该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16年12月22日再次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绑架
2016年7月17日晚,被害人钱某某报警称被告人谭某某要求其前往苏州市相城区**镇**家园见面,民警阮某某、宋某某、石某某带领警辅张某某、何某某、翁某某、任某某等与被害人钱某某前往苏州市相城区**镇**家园**区处置该警情。被告人谭某某在**镇**家园**区发现被害人钱某某后,持刀将被害人钱某某劫持,现场处置民警在表明警察身份后,被告人谭某某仍持刀威胁并拒绝民警依法处置,持刀刺伤上前解救钱某某的民警石某某的左大腿、警辅张某某左胸部,在此过程中,警方将被害人钱某某从被告人谭某某处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等。
2、证人阮某某、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二、妨害公务
2016年7月17日晚,钱某某报警称被告人谭某某要求其前往苏州市相城区**镇**家园见面,民警阮某某、宋某某、石某某带领警辅张某某、何某某、翁某某、任某某等与钱某某前往苏州市相城区**镇**家园**区处置该警情。被告人谭某某在**镇**家园**区发现钱某某后,持刀将钱某某劫持,现场处置民警在表明警察身份后,被告人谭某某仍持刀威胁并拒绝民警依法处置,持刀刺伤上前解救钱某某的民警石某某的左大腿、警辅张某某左胸部,被告人谭某某行凶后继续拒捕逃窜,民警阮某某、警辅翁某某等人继续追捕,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持刀欲对翁某某行凶,民警阮某某遂开枪将被告人谭某某击伤,并将其抓获。经鉴定,民警石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警辅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照片等。
2、证人阮某某、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三、非法持有毒品
2016年7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对存放有被告人谭某某行李物品的苏州市相城区**镇**家园**区**幢**单元**室进行了搜查,在被告人谭某某的手提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阮某某、宋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物证分析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恩山 
2017年2月3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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