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雷某甲,绰号“雷老大”,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乙,绰号“雷老四”,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67********,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分别于2016年1月26日、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第一次退回祁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祁阳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起,为垄断本组(祁阳县**镇**村**组)范围内购地建房户的建房建材运输市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商定后以阻工为要挟,强令外来购地建房户建房所需的红砖、砂石、水泥等建材必须交由他俩运输。其间,受制于二被告人的威胁,陈某某、蒋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许某某等10余户外来购地建房户以砂石高出市场15元/立方、红砖高出市场0.02元/块的价格被迫接受二被告人运输服务。至2015年11月案发,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约3万余元,被二人均分。
2015年11月2日,祁阳县公安局下马渡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将被告人雷某甲传唤到案。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雷某乙主动向祁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记录便笺复印件等书证;2.辨认笔录;3.现场照片;4.被害人陈某某、蒋某某、蒋某某证言;5.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雷某乙相互结伙,采取威胁手段强迫多人接受运输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拥军
2016年4月6日
来源: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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