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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某涉嫌强迫罪被广东市茂名区人民检查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 、周某乙 、周某丙 、车某某 、周某丁 、周某戊 、周某己 、周某庚(后八人已科刑)等人为了牟利,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在位于电白区**镇**村附近的**花园楼盘垄断经营红砖、水泥、河沙、泥粉等装修材料。该团伙成员以**花园的土地是征收电白区**镇**村的为借口,不准业主私自运输水泥、红砖、泥粉等装修材料进入**花园,并对从外购买装修材料运到**花园的车辆强行进行阻拦,不准业主将材料卸下或者强行要求业主交搬运费,才能将材料卸下。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 、周某乙 、周某丙 、车某某 、周某丁 、周某戊 、周某己 、周某庚等人垄断**花园楼盘经营装修材料金额达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
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行推销商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侵犯了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永诚   
2017年3月27日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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