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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诸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诸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余姚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4年2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诸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诸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诸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8月期间,被告人诸某甲伙同诸某乙、符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经事先商量,采用轿车、石头堵某某、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陈某甲停止其从被害人张某某承包的朗某某原禾山砖瓦厂窑洞填补工程的施工,并迫使被害人张某某将上述工程剩余部分以人民币60万元发包给被告人诸某甲及诸某乙、符某某、王某某,后因该工程清淤,又签订了18万元的补充协议,共实际获取工程款人民币78万元。 
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诸某甲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借条、围填工程协议结账单、围填工程补充协议、围填工程协议、银行转账交易凭证、填池工程协议、余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诸某乙、符某某、王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诸某甲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烨   
2015年5月25日    
 

来源: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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