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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涉嫌食品卫生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州**街道**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7年2月4日,并于2017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受黄某甲(另案处理)雇佣,和黄某乙(另案处理)一起在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房子前面帮黄某甲私宰病死猪,并将屠宰好的死猪肉拉到玉林市玉州市**进行销售。2016年 9月27日凌晨l时许,民警在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房子前面查处一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死猪屠宰加工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现场查获净重1950 公斤的死猪肉及猪产品。经玉林市玉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上述缴获的物品为死因不明猪及猪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静惟   
代检察员:陈莉   
2017年3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查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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