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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某涉嫌食品卫生罪被平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63********,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6年9月26日被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1月2日经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退回平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7年2月24日平原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贺某某(已判刑)将工业盐冒充食用盐进行销售的情况下,将34袋工业盐(约1700公斤)销售给贺某某,贺某某将其中20袋(约1000公斤)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给群众,剩余14袋被依法扣押;另外,被告人张某某还雇佣刘某某等人在平原县张华镇、腰站镇、夏津县苏留庄镇一带将70余袋(约3500余公斤)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给当地群众,2015年8月21日,夏津县盐务局依法扣押张某某销售的工业盐11袋;2016年7月22日,平原县盐务局在张某某家中依法扣押工业盐1.5袋。
经鉴定,张某某所售工业盐含有亚硝酸盐等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工业盐(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贺某某、刘某某、姚某某、梁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将含有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原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   王蒙蒙
2017年3月28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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