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覃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68********,土家族,文盲,个体劳动者,户籍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组,住本县**镇**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覃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覃某某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号经营“**面馆”,在生产、销售油条的过程中,不重视食品安全风险,超剂量添加明矾。2016年3月22日,经本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抽样送检,覃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达908mg/kg,严重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油炸面制品铝残留应当小于等于100mg/kg的安全标准,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专家委员会《中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铝残留严重超标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明矾及包装(照片);2.销售凭证、案件移送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认定书、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某某某、龚某某等人证言;4.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6.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耘
2016年12月22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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