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26194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系隆尧县**乡**村人。于2016年4月24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隆尧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隆尧县**乡**村大街西头路北侧炸制油条卖,每10斤干面粉需加二两矾。2014年10月27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提取炸制好的油条送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铝的残留量为1.46 x10³,单项判定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检测报告;提取笔录;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俊改
2017年3月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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