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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涉嫌贪污罪被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被告人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64110681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原村民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8月18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6年12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2017年1月23日再次进入审查阶段。其间,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16年9月17日、11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唐某某担任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全面负责村里的日常管理以及审核本村种粮大户的国家补贴资金申请等工作。
2013年3月,被告人唐某某的丈夫姚某某租种了重庆市永川区**镇**村部分村民的土地。姚某某作为种粮大户在向国家申报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时,将其未租种的樊某某等人的土地进行了申报,虚报土地面积共计254.082亩。2013年6月,唐某某作为村委会**,在审核姚某某的补贴申请时,明知姚某某提交的《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虚报了土地面积,仍签署“情况属实”,骗取国家种粮补贴资金共计人民币37494.88元。后唐某某、姚某某将该补贴资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2015年5月5日,姚某某向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退回种粮补贴款43140.61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唐某某被已掌握犯罪线索的侦查人员带回本院,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重庆市永川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种粮大户申报工作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杜某某、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华  
2017年2月9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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