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赖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赖某某,女,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2)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其辩护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携带未经申报的红酒6瓶、美容针8盒、HTC手机2部从香港经罗湖口岸入境,被海关查获。
经查,赖某某还曾于2011年5月10日及11月6日因走私分别被深圳湾海关和罗湖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海关法规,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某某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赖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10日,被告人赖某某携带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由香港经深圳湾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
同日,深圳湾海关对其作出没收上述物品的行政处罚。
2011年11月5日,被告人赖某某带化妆品116件由香港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
次日,罗湖海关对其作出没收上述物品、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12月23日,被告人赖某某携带红酒6瓶、美容针8盒、HTC手机2部由香港经罗湖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
经核定,上述物品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8334.24元。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验记录、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赖某某2011年12月23日经罗湖口岸时被海关抽查,在其随身携带行李内搜查出涉案物品红酒6瓶、美容针8盒、HTC手机2部。
2、扣押物品清单、走私货物照片,经被告人赖某某辨认确认。
3、身份资料,证实被告人赖婵珍的身份情况。
4、深圳湾海关圳关缉查字(2011)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湖海关罗关查决字(2011)A27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赖某某因2011年5月10日、11月5日两次走私被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鉴定结论
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检验证书,证明涉案美容针为爱贝芙牌。
2、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实赖某某2011年12月23日走私货物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8334.24元。
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赖某某对走私犯罪供认不讳,承认其被两次行政处罚并被海关告诫后,再次接受他人雇请、携带未经申报的货物走私入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未申报的货物偷运入境,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并被海关告诫后继续走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  第(一)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走私货物由海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