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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义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女。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本人或安排他人到香港购买香奈儿、雅诗兰黛等品牌化妆品,通过自行携带走私入境或安排他人走私入境后,在互联网上销售。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张某偷逃应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72764.21元。
后张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举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72764.21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提出,其在网上销售的化妆品并非来源于香港,也未委托他人从香港采购化妆品,频繁出入香港系为让顾客误以为其销售的物品来源于香港;从香港购买化妆品未超限额,其主观上不知需要申报,故不构成该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线索接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明本案的案发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话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涉案人员住所进行搜查,依法扣押了涉案化妆品、电脑、手机、银行卡、购物小票、电脑硬盘、快递明细等物品。
3.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单、责令办理海关手续通知书等,证明张某曾因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化妆品进出境未申报,受到行政处罚。
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经过、淘宝店铺截图、微博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淘宝网店销售记录、发货快递本复印件等,证明侦查人员依法对张某的淘宝店、微博、微信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其淘宝店、微博、微信均发布大量从香港采购化妆品的消息,及涉案人员何某通过快递邮寄化妆品的情况。
5.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何某手机内聊天记录等,证明从张某及何某处扣押的手机、电脑硬盘依法进行电子数据提取鉴定的情况。
6.出入境记录,证明张某、李某、王某等人的出入境情况,与张某的微博、微信发布的采购信息及定位吻合。
7.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张某开户信息、张某银行卡的交易明细等,张某多张银行卡的消费地点为香港。
8.香港购物小票复印件、银行交易存根复印件等,证明张某、王某使用张某银行卡在香港购买化妆品等物品的情况。
9.涉案货物图片、涉案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海关的核定证明书,证明海关关税部分计核张某偷逃税款的数额。
10.证人何某(张某丈夫)的证言,其与张某二人开始经营“某明品专卖”淘宝网店。
经查,海关关税部门根据相互对应的张某银行卡交易流水、香港购物小票,以及张某等人出入境记录,作为其走私货物的认定标准。
并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部分记载不全的,或按该类最低税率计算税额,或不予计核,该计核方式并无不当。
本院按此计核方式,根据全案证据认定张某偷逃税款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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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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