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林俊麒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林俊麒,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抓获,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19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广东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俊麒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0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俊麒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9日20时23分,被告人林俊麒驾驶"粤ZXXXX港"从皇岗口岸入境,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1000413143740)以进料加工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进口制表布料及有机玻璃板一批,在皇岗海关查验现场办理了进境货物转关手续并加封关锁,但其车内藏匿的一批水貂皮未向海关申报。
21时许,被告人林俊麒驾驶"粤ZXXXX港"离开海关查验现场准备前往汕头,在皇岗路被海关缉私警察检查,查出在车厢最里边(近车头处)藏有未向海关申报的水貂完整的鞣制皮张13包,共计4700条。
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水貂皮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4809.08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交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林俊麒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藏匿应申报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俊麒认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是受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雇请带走私物品入关,其曾经因打麻将欠陈某某一万元港币,陈某某允诺帮其带货可以扣除7800元港币欠款,故才接受雇请走私。
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林俊麒的辩护人提出:1、林俊麒系受他人雇请从事走私活动,是从犯;2、林俊麒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林俊麒系佛山XXXX运输公司司机,其所驾驶的"粤ZXXXX港"车系南兴公司所有。
2011年3月2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逃)委托林俊麒带13包毛皮货物入境,并允诺抵扣林俊麒所欠的7800元港币作为报酬。
20时23分,被告人林俊麒驾驶"粤ZXXXX港"从皇岗口岸入境,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编号:1000413143740)以进料加工方式向皇岗海关申报进口制表布料及有机玻璃板一批,在皇岗海关查验现场办理了进境货物转关手续并加封关锁,但其车内藏匿的一批水貂皮未向海关申报。
21时许,被告人林俊麒驾驶"粤ZXXXX港"离开海关查验现场准备前往汕头,在皇岗路被海关缉私警察检查,查出在车厢最里边(近车头处)藏有未向海关申报的水貂完整的鞣制皮张13包,共计4700条。
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水貂皮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14809.08元。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证实2011年3月29日21时,海关缉私局在皇岗路对一辆车牌为粤ZXXXX港货车进行检查,发现申报的货物是制衣布料及有机玻璃板,后查验人员在该车货柜内部发现动物皮毛13包共4700张,司机林俊麒未能提供该批货物的合法来源和报关资料。
2、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林俊麒系香港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005年8月7日曾因走私行为被蛇口海关行政处罚过。
3、香港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证实粤ZXXXX港所载货物申报的是制衣布料及有机玻璃板,没有申报走私货物水貂皮。
附报关清单、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文件,均以有机玻璃板和制衣布料报关。
4、走私货物扣押车辆及物品照片,经被告人林俊麒辨认确认。
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林俊麒对作案经过供认不讳,称为了还赌债帮陈某某将13包水貂皮放车上未向海关申报。
三、鉴定结论
1、检验证书
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标本鉴定证明书,证实涉案货物为水貂完整的鞣制皮张。
2、深圳海关审单处深关计税字(11-04)02197号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明本案涉案货物物品偷逃税款为114809.08元。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实涉案车辆被查验的情况,从该车货柜里部查获了13包动物皮毛。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俊麒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驾车藏匿应申报的物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俊麒受他人的委托偷运货物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俊麒以藏匿的方式帮人带货入境,故其应当对所查获的走私物品的数量与价值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林俊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  第(一)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俊麒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走私货物由海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