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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涉案货物,偷逃税37万余元

  • Alpha
  • 2023-07-10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秦某,女,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XX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20XX年1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XX〕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XX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秦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XX年9月至2021年5月间,被告人秦某在向日本供货商采购钢琴的过程中,为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决定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涉案货物,并由其本人制作虚假报关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期间,被告人秦某先行向外商订购货物,后对接报关公司人员沈某(另案处理)传递单证、核对账目、支付差额货款等。经海关计核,被告人秦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钢琴,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73,932.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XX年8月4日,侦查机关接线索后至秦某住处开展调查。被告人秦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过程中主动提供涉案单证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6日,被告人秦某缴纳暂扣款2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方式走私钢琴入境,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37万余元,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3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秦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秦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均无异议,认为:秦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沈某,由于低报是该行业的潜规则,再加上疫情的影响,为了生存才触犯法律,存在一定的客观因素,且未获利。另外,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暂扣款和全部罚金,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侦查机关的《案发经过》《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报关单》《兴业银行交易明细》《合同》《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秦某提供的涉案货物《真实发票》《提货单》,相关海关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被告人秦某持有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另案处理人员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秦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秦某向本院缴纳了二十三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方式走私钢琴入境,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3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了暂扣款和全部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予以没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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