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上海市第三中院案例 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多久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区某路35XX号3楼H30XX室,法定代表人张某。
诉讼代表人章某,女,1983年生,上海某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某,男,1975年生,上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XX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XX年7月至XX年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在从境外进口珊瑚虾、珍宝蟹等货物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被告人张某经与外商合谋,决定由外商制作低价发票,后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核定,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被告人张某通过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共计52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71,190.67元。
 
XX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提供部分真实单证。次年7月4日,上海某公司缴纳暂扣款40万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进口货物的过程中,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决定后,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从中偷逃应缴税额达57万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及本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罚金五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进口货物的过程中,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决定,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偷逃应缴税额达57万余元,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八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