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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事故发生后乔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捕前暂住本市万柏林区东社村。
 
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本市。
 
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乔某某在无屋面防水工程资质及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承揽了本市千峰北路太原理工大学家属楼业主张某的屋面防水工程。
 
2013年6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雇佣的施工人员被告人王某某(无上岗证),违反施工安全的规定,使用汽油喷灯在张某住房屋顶进行防水施工,引发火灾,造成该栋楼顶木质人字形结构屋顶、四层15户居民房屋及家中物品全部烧毁(报案损失人民币8303161元),过火面积达1318.41平方米,其他楼层及公共设施不同程度受损(整体拆除及重新修建价格为人民币2405200元),并使楼下五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价值人民币9150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乔某某在无屋面防水工程资质及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承揽了本市千峰北路太原理工大学家属楼业主张某的屋面防水工程。
 
2013年6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雇佣的施工人员被告人王某某(无上岗证),违反施工安全的规定,使用汽油喷灯在张某住房屋顶进行防水施工,引燃屋顶天沟边上的木板角,发生火灾。
 
见火势无法控制,被告人王某某随后报119火警。
 
被告人乔某某接到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赶到现场,并报119火警。
 
消防队赶到后,将被告人王某某从楼顶救下。
 
消防队经过施救,大火于6日19时30分被彻底扑灭。
 
火灾造成该栋楼顶木质人字形结构屋顶、四层15户居民房屋及家中物品全部烧毁(报案损失人民币8303161元),过火面积达1318.41平方米,其他楼层及公共设施亦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太原理工大学某院宿舍楼第某层整体拆除及重新修建所需费用价格为人民币2405200元。
 
火灾并造成楼下五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修复价格人民币91505元)。
 
火灾发生后,太原理工大学从稳定大局出发,给予家庭财产全部被烧毁的14户以及其他不能入住的47户住户安置救济金4408000元,另有4辆机动车修复费用82335.05元。
 
合计4490335.05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乔某某亲属自愿赔偿太原理工大学经济损失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3年6月6日,我和乔某某一起到了太原理工大楼下,乔某某让我做一个防水的活。
 
乔某某开车拉我借了一个喷灯,买了一卷油毡。
 
路上我给工友王某和闫某打电话,让他们来帮我干活,顺便带个梯子。
 
乔某某拉着我到袁家庄附近加油站买了20元的汽油,装在了喷灯内。
 
在西客站附近我们和闫某、王某见了面,我和乔某某坐着汽车,王某和闫某骑着电动车带着梯子,我们回到了太原理工小区。
 
11点30分左右,闫某搭好梯子,我和王某将喷灯、油毡和绳子从天井口拿到房顶。
 
房顶是尖顶瓦房,南侧有一道凹槽,在一单元顶层东南角的凹槽铺了一层油毡,有一部分已经脱落。
 
我用打火机点着喷灯,用喷灯将油毡烤软后,粘在旧的油毡上。
 
王某在我旁边给我打下手。
 
12点左右,我打电话让乔某某买点防水涂料,我继续干活。
 
粘了大概一米左右,我发现油毡下面冒烟,我就用手套拍冒烟的地方,拍的时候发现瓦片底下的木头有明火,我就叫王某赶快拿水过来,我继续拿手套拍明火。
 
王某拿来一瓶矿泉水,我把水浇到火上,但火势太大,一瓶水不够。
 
我叫王某下楼找水。
 
王某走后,我打119报了警,并告诉乔某某着火了。
 
火势越来越大,我怕喷灯爆炸了,就拿了喷灯到了楼顶最西侧的凹槽,将喷灯放在凹槽处。
 
然后回到开始着火的地方,拿着油毡继续盖火,火势越来越大,我扑了两分钟左右,呛得我跑到楼顶的西侧,我用楼顶的瓦片砸房顶,没砸开,烟越来越大,我就跑到房顶的北侧等待救援。
 
在上面呆了一小会儿,消防车就进了院子,云梯车支上来把我救了下来,我就楼下等着。
 
2、被告人乔某某供述,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
 
3、证人张某询问笔录,证实其家里房顶漏水,联系乔某某进行补修。
 
4、到案经过,证实民警在火灾现场找到二被告人并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
 
5、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喷灯照片。
 
6、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证实屋面防水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7、火灾损失户询问笔录,证实四层15户居民房屋及家中物品全部烧毁,报案损失人民币8303161元。
 
8、关于”6.6火灾”学校应急安置费用支出说明:火灾发生后,从稳定大局出发,太原理工大学经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家庭财产全部被烧毁的14户以及其他不能入住的47户住户安置救济金4408000元,另有4辆机动车修复费用82335.05元。
 
合计4490335.05元。
 
9、关于太原理工大学某院某号宿舍楼第四层整体拆除及重新修建所需费用价格鉴定结论书:确定鉴定标的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40.52万元。
 
10、太原理工大学某院某号宿舍楼结构受火灾影响的鉴定:鉴于太原理工大学某院某号宿舍楼火灾后四层结构受损严重,一至三层部分结构受救火时水的渗漏影响,再加上该楼建筑年代早,使用年限已接近60年,适修性差,建议对其拆除重建。
 
若拆除重建确有困难,须采取以下措施:(一)拆除四层墙体,重做屋顶;(二)对三层局部受烧灼影响的板底裂缝、露筋的楼板进行维修补强处理;(三)对被水侵蚀的墙体和顶板进行全面维修,对受损的窗户、阳台进行修补复原。
 
11、太原市万柏林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火灾事故认定书:6月6日12时41分接警,指挥中心迅速调集十四个消防中队、41辆消防车、256名消防官兵前往扑救。
 
大火于6日19时30分被彻底扑灭。
 
四层15户住户过火,面积1318.41平方米,周围停放5辆车受损,无人员伤亡。
 
此起火灾事故的起火点为张某家屋顶天沟边上的木板角。
 
分析认定如下:王某某使用汽油喷灯和油毡卷材对该楼1单元四层东户张某家房顶进行维修时,因使用汽油喷灯操作不慎,引燃天沟边上的木板角,致使火灾发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在无屋面防水工程资质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王某某进行防水施工,被告人王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引发火灾,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乔某某亲属自愿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对被告人乔某某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
 

 
二、被告人乔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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