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
 
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经检诉刑诉(201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1月8日上午8时许,淮安市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的苏H×××××槽罐车到原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现已更名为江苏利洪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化工公司)精馏车间装载化工原料一甲基氢二氯硅烷。
 
当日12时左右,负责装车的被告人王某甲擅自脱岗休息,至12时40分左右,槽罐车发生满溢,大量物料流至地面,王某甲发现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伙同他人用水冲洗地面,导致一甲基氢二氯硅烷与水剧烈反应产生热量引起自燃,引发苏H×××××槽罐车着火,并蔓延至附近桶装物料堆场和浆渣堆场燃烧着火,后经抢救火势得以扑灭。
 
经估价,该事故损毁物品价值537990元人民币,善后处理损失费用共计1844839.06元人民币。
 
经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结论,王某甲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列举了证人朱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火灾事某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生产、操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认为没有脱岗,起诉书此项指控有误,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8日上午8时许,淮安市江苏宏华新材料有限公司租用淮安市港通运输公司苏H×××××槽罐车到宏达化工公司精馏车间装载化工原料一甲基氢二氯硅烷。
 
宏达化工公司安排成品库操作工王某甲负责装车。
 
被告人王某甲未对槽罐车内是否存在残留物等进行认真地检查,凭经验开始装货。
 
当日12时40分左右,槽罐车发生满溢,大量物料流至地面,王某甲发现后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伙同他人用水冲洗地面,导致一甲基氢二氯硅烷与水剧烈反应产生热量引起自燃,引发苏H×××××槽罐车着火,并蔓延至附近桶装物料堆场和浆渣堆场燃烧着火,后经抢救火势得以扑灭。
 
经估价,该事故损毁物品价值537990元人民币,善后处理损失费用共计1844839.06元人民币。
 
经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火灾事故调查组结论,王某甲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案发经过、案件移送书,证实镇江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2012年11月8日事故调查后于2013年10月2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3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归案。
 
2、员工上岗证、培训资料、江苏宏达成品灌装操作规程以及灌装岗位操作规程,证实操作人员经过培训上岗,在灌装成品时要时刻关注压力和液位。
 
3、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了事故现场位于宏达化工公司精馏车间,以及该车间、苏H×××××槽罐车、堆场被烧毁的情况。
 
4、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以及“11.8”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证实2012年11月8日宏达化工公司事故发生后,由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下文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5、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了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37990元,善后处理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844839.06元。
 
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宏达化工公司精馏车间主任,公司有灌装操作规程以及灌装岗位操作规程,公司对精馏车间徐某培训过,没有对王某甲进行专门的培训,但是让徐某当大家面进行过示范。
 
当槽罐车装载的一甲基氢二氯硅烷满溢时,王某乙上车查看并试图关闭车盖,此时厂领导也来了,不知现场谁讲了用水压烟,朱玉军等人接水喷,还有人用沙子盖,槽罐车上面突然起火,事故发生。
 
7、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宏达化工公司生产部副经理,当一甲基氢二氯硅烷满溢时,何某听王某乙说阀门已关闭,就要求把烟控制住,不知谁说有消防栓,何某等人喷水控制烟雾,并用黄砂覆盖地上的一甲基氢二氯硅烷,在此时过程中,槽罐车底部着火,事故发生。
 
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宏达化工公司被告人王某甲所在的包装组组长,在一甲基氢二氯硅烷满溢前是由王某甲负责装车,发生满溢后,经与到场的何某、王某乙等人商量,用水稀释地面。
 
王某甲称用水桶冲太慢,建议用消防栓,后就使用了消防栓,徐某关照不要冲槽罐车,不知是谁冲了槽罐车,因王某甲的消防栓龙头脱落,徐某与王某甲一起关消防阀门时,发生槽罐车爆炸。
 
9、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其本人与王某甲同班组,出事槽钢车是王某甲负责罐装,中途叶某差替换王某甲吃饭,后交班给王某甲继续罐装,发生满溢事故后,一起参与用水稀释。
 
10、证人李某、陈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是苏H×××××司机,陈某是淮安交通运输三队押运员,在装车过程中,两人在车上休息,李某发现一甲基氢二氯硅烷满溢并通知王某甲,现场来了不少人,有两个好象是领导指挥。
 
有人拿水枪向车尾上方喷,后发生爆炸。
 
11、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了被告人王某甲的自然身份和刑事责任能力,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被告人王某甲实施监督管理。
 
1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上述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同时证实H12727槽罐车的货是由其负责罐装,罐装前未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休息的原因是以为还需一段时间车才能装满,一甲基氢二氯硅烷在满溢后,其提议并和徐某一起用消防栓冲洗地面,结果发生事故。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生产、操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尽职责,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证人证言证实,用水稀释地面和冲槽罐车并非被告人一人所为,在场的其他人员,包括车间主任和生产副经理均实施了用水稀释满溢物的行为,因此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
 
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情节以及落实监管措施等情况,认为可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认为其没有脱岗的辩解,经查,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王某甲脱岗这一事实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对这一事实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