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体律师、全部案件、全部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 darkblurbg

让掮客付出代价,介绍贿赂罪不可取消

昨天的《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篇名为《介绍贿赂罪没必要独立存在》的学术文章,从法理方面探讨了这个对于普通人而言比较陌生的罪名,并陈述了其没必要再独立成罪的理由。说陌生,是因为这种罪实际判刑的案例很少,但是“介绍贿赂”这种现象可是在腐败中大规模存在,腐败掮客或者说行贿受贿的中介人,不仅多,且乱。废除这一罪名,对于打击腐败而言,非常有用。(腾讯网7月14日)

  “介绍贿赂罪”的确让人感到陌生。大概这是笔者自己孤陋寡闻之故。

  介绍,就是搭桥就是牵线,把没有直接联系但存在着间接利益互补的两方“有机”地联接在一起从而实现各自所期望的利益。行贿和受贿,这本来应是天知地知的事,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行贿无门,受贿无路的时候。行贿无门时,行贿者就要去物色一个既自己熟悉、又熟悉受贿者的人来起联接沟通作用从而完成自己的行贿;受贿无路时,想要受贿者则是对自己信得过的且与预期行贿者关系密切的人进行某种暗示来实现自己的受贿。这中类似中介的介绍贿赂人就产生了,并因社会腐败的蔓延而有了活动市场。它虽然不是形成行贿受贿行为的直接原因,但它确实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有时,这种介绍贿赂行为还有可能主动出击,设计制造出一个完全原创式的行贿受贿案。可以说,介绍贿赂不管以什么形式运作,不管获利多少,它都是行贿受贿的帮凶,都应该是一种犯罪。既然是犯罪,那么“介绍贿赂罪”在刑法中的设置也是符合实际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不然,就很难对介绍贿赂犯罪这一行为作出合适的法律定位。

  笔者认为,“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的真正原因不在这个“罪名”的本身,而是在这个“罪”的量刑定量上。“三年”刑期的封顶,使法官对行贿受贿额度较大、或贿赂介绍者在其中以欺骗手段截留贿赂资金的案件在量刑上难以对号入座,很容易出现免判、轻判出象。而要改变这种现象,不是简单地将这一“介绍贿赂罪”取消,而应为这一“罪名”摘“帽”,取消“三年”封顶的量刑规定,按照贿赂的额度进行量刑定刑,同时对贿赂介绍中私自截留贿赂资金的行为增加刑量。

  “介绍贿赂罪”,现在还有点无声无响,还有很多人不知不晓,这显然不利于反腐倡廉,也不利于遏制介绍贿赂这一犯罪行为,应当多加宣传,多通报典型案例,让广大公民对“介绍贿赂罪”都知晓都明白,从而加大对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公众的监督力度,让那些介绍贿赂者有惶恐感、畏惧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