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公司向衡水银行支行长行贿 被判单位
行贿罪罚30万
11月30日,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公布对深州市隆泰滤清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河北赫尔顿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张玉虎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玉虎等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前后向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行长于某行贿合计逾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以上两公司单位行贿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深州市隆泰滤清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赫尔顿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合计30万元。被告人张玉虎等两人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深州市隆泰滤清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贷款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两次给予时任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行长于某现金共计20万元。
2014年2月,被告单位河北赫尔顿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在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贷款期间,时任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行长于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虎起其想买辆宝马轿车,被告人张玉虎为其公司在办理贷款时能得到于某的照顾,在石家庄宝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于某购买价值504000元的宝马5系轿车一辆。
另查明,检察机关在初查于某涉嫌职务犯罪过程中,对被告人张玉虎等人单位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电话通知被告人张玉虎等人接受询问,其如实交待了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
综上,景县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玉虎等人犯单位行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玉虎等系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张玉虎等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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