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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法院原院长涉单位受贿、诈骗被查

本报记者 张晓迪 北京报道

单位受贿罪”在以往被查的公职人员罪名录中极为罕见,而河北一地方法院原院长被通报涉嫌“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双重罪名,颇引人关注。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头条号“河北发布”消息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检察院对外公布,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原院长梁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1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6月17日,河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曾对外公布,“ 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根生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在接受组织审查”。

《中国经营报》记者就此致电献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遂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记者翻阅运河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现,该网站已将梁根生的相关信息删除,“院长介绍”页显示空白,“共0条记录”。

在运河区法院网站检索“梁根生”,仅显示一条信息,即“2017年3月22日,沧州市运河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根生一行8人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副庭长高喜军的陪同下,到双滦区法院考察交流司法公开相关经验。”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54岁的梁根生,是沧州市下辖县级市泊头市人,毕业于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法学硕士,被查前其职称级别为三级高级法官。

2014年任职运河区法院院长前,梁根生曾为沧州市下辖县级市河间市法院党委书记、院长。《中国经营报》记者检索发现,在2011年6月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杂志上,梁根生以河间市党委书记、院长的身份发表了《基层法院参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和探索》的署名文章。

2012年12月7日的《人民法院报》的一则报道也显示,“梁根生”系沧州市下辖县级市河间市法院院长。《沧州日报》的记录,2013年4月“梁根生”的名字出现在河间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名单中。

而在2014年10月27日中国法学会召开的一次学术讨论会上,“梁根生”作为评论员,其身份备注信息显示为“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受贿罪” 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次梁根生作为地方法院院长,被通报涉嫌“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双重罪名,这在以往被查的公职人员罪名录中极为罕见。

在“单位受贿罪”的认定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肖中华认为,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单位中个人实施的受贿罪,关键要考查受贿者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还是个人意志,意志的性质判断依据包括决策主体和利益归属,国有单位和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对单位认定“单位受贿罪”,对工作人员认定为“受贿罪”;当工作人员同时属于“单位受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时,应当以“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编辑:郝成  校对:汪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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